(2017)陕05民终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毛忠虎与毛务本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忠虎,毛务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2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忠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务本。上诉人毛忠虎因与被上诉人毛务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忠虎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毛忠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忠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樊莉代理审判员 常 黎代理审判员 加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