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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毛忠虎与毛务本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忠虎,毛务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2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忠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务本。上诉人毛忠虎因与被上诉人毛务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忠虎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毛忠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忠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樊莉代理审判员  常 黎代理审判员  加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