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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查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连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亿德鸿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孙德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亿德鸿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孙德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查字第2130号申请人大连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亿德鸿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德果,男。申请人大连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亿德鸿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孙德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大民三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亿德鸿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十台车辆抵债给申请人。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三终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国华审判员  李克磊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