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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景侠与李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侠,李宏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421号原告:刘景侠,女,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李宏伟,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刘景侠与李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刘景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