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有福、付隆英等与瞿龙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福,付隆英,瞿龙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2830号原告:赵有福,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付隆英,女,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瞿龙川,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赵有福、付隆英诉被告瞿龙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赵有福、付隆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有福、付隆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有福、付隆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有福、付隆英负担。审判员 李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