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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有福、付隆英等与瞿龙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福,付隆英,瞿龙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2830号原告:赵有福,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付隆英,女,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瞿龙川,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原告赵有福、付隆英诉被告瞿龙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赵有福、付隆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有福、付隆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有福、付隆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有福、付隆英负担。审判员  李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