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陵头三会一部申请王占立、王富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陵头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王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陵头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诉讼代表人吕庆会,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王占立,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富立,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住址同上。案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陵头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占立、王富立本院(2004)汝经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4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