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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2050号原告:姜某,女,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郭某,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姜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姜某负担。审判员  任素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