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2050号原告:姜某,女,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郭某,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姜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姜某负担。审判员 任素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