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王福祥、潘永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祥,潘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祥,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潘永金,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王福祥与潘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永金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屋、持有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林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