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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陆远明、翁明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陆远明,翁明琼,李武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624号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荣兴大夏五楼。法定代表人:令狐荣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忠、张静,该公司职员。被告:陆远明,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翁明琼,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李武斌,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远明、翁明琼、李武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原告桐梓县荣兴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启强书 记 员 蒲忠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