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生与宋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宋景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464号原告周生,男,现住扶余市。被告宋景彬,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诉被告宋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