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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生与宋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宋景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464号原告周生,男,现住扶余市。被告宋景彬,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诉被告宋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成芳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