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1042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赵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