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詹剑华、方标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剑华,方标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詹剑华,男,1956年3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方标发,男,1954年10月6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作出的(2009)崇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方标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方标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标发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毛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