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银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10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银霞,女,1979年7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苍南县。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银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银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6日17时20分许,杨银霞在灵溪镇城中路与河滨东路附近公园,将一包重0.73克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唐某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0.7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银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吴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尿液提取笔录,手机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视频光盘,前科材料,出所登记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银霞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银霞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银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银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政?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