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岩炳与宋希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炳,宋希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337号原告:岩炳,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傣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告:宋希莉,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岩炳与被告宋希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岩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希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岩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岩炳负担。审 判 长 陶润仙审 判 员 陈前妃人民陪审员 刘晓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岩 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