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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岩炳与宋希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炳,宋希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2337号原告:岩炳,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傣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告:宋希莉,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岩炳与被告宋希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岩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希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岩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岩炳负担。审 判 长  陶润仙审 判 员  陈前妃人民陪审员  刘晓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岩 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