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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保令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仲夏与郑伟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夏,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保令2号申请人仲夏,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郑伟,男,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人仲夏与被申请人郑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仲夏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5日生育一子。由于被申请人性情暴躁,经常对申请人使用暴力,无法正常沟通,申请人遂于2017年5月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申请人沉迷手机游戏,2017年9月13日,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申请人进而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手指流血、面部淤青,不能正常工作生活,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9月13日申请人软组织挫伤,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继而肢体冲突引起。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据此,申请人仲夏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仲夏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