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财保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北润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润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财保1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崔文华,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西村乡君子馆村****号。被申请人:河北润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8A55L6P,住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韩冬,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韩涵,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崔文华与被申请人河北润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涵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冀0984财保1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润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涵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崔文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润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涵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中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