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焦东海、焦阳、种顺卿、杨新梅与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东海,焦阳,种顺卿,杨新梅,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焦东海。申请执行人焦阳。申请执行人种顺卿。申请执行人杨新梅。被执行人王力。本院在执行焦东海、焦阳、种顺卿、杨新梅与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