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谢毓与李成忠、韩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毓,李成忠,韩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189号原告:谢毓,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成忠,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韩超,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毓与被告李成忠、韩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毓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毓以错列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毓承担。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