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4563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153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153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宝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