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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8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视光、高艳芳等与方学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视光,高艳芳,方学栋,方淑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8442号原告:李视光,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原告:高艳芳,女,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佐,平度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学栋,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方淑珍,女,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37022619690622244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天津路177号(86409883-4)负责人:崔伟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花,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视光、高艳芳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损、交通费、施救费等共计6269元(付至开户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仁兆分行;户名:李视光;账号:62×××37),于2017年11月11日前付清。二、被告方学栋、方淑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李视光、高艳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美艳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Ο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