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邝国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国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国新,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国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国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述事实,被告人邝国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通话记录、车辆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搜查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国新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国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邝国新归案后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邝国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2032年3月21日止。)审 判 长 侯召星人民陪审员 李立宪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月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