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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6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召辉、张财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召辉,张财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637-03号申请执行人:刘召辉,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财龙,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召辉与被执行人张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坤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