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0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君欣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峰,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仪,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廖亚四,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上诉人佛山市君欣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亚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君欣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