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其书与吕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书,吕仕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882号原告:张其书,女,生于1970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吕仕贵,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张其书与被告吕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其书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吕仕贵无法联系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仕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书撤回对被告吕仕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其书承担。审判员 夏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 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