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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其书与吕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书,吕仕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882号原告:张其书,女,生于1970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吕仕贵,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张其书与被告吕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其书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吕仕贵无法联系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仕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书撤回对被告吕仕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其书承担。审判员  夏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 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