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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贵生与吕三印、候小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生,吕三印,候小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李贵生。被执行人吕三印。被执行人候小迎。本院在执行李贵生与吕三印、候小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4365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36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