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广安亿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亿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511号原告:广安亿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南莲塘湾102号。法定代表人:祝贤明。被告:刘江,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广安亿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广安亿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亿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亿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广安亿美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基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白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