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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与肖坤武、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肖坤武,张燕,王首明,许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616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刘才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辉,男。被告:肖坤武,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张燕,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王首明,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许赛花,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列西支行与被告肖坤武、张燕、王首明、许赛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闽040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判决案件受理费1137元,由肖坤武、张燕、王首明、许赛花共同负担。为保障上述费用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肖坤武、张燕、王首明、许赛花银行存款1137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阮训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田加溁书 记 员 马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