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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财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434号申请人: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赵鹏,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静[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