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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周连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周连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527号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萨拉大道38号10号楼旁。负责人:吴金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连国,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周连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被告刘平已将所欠的有关费用予以支付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雯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