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9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市金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元市金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朋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流民初字第9773号之一 原告:四川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中街49-53号。 法定代表人:钟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元市金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兰州路9-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刚,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朋大道10号C座3-2301。 法定代表人:李银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文,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朋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18层4号。 法定代表人:郭展鹏。 原告四川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金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成都朋望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46元,减半收取计16,473元,由四川瀚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胡开英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敬文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