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云普与孙文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普,孙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38号申请人李云普,男,1942年4月28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向阳家园28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孙文东,男,1948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七道江镇向阳村老灌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云普与被执行人孙文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申请,未有结果,申请人李云普申请撤回对(2016)吉060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执1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