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6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发隆电气有限公司与吴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发隆电气有限公司,吴永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615号原告:杭州发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三层322室。法定代表人:余长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李亚楠,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涛,男,汉族,1977年10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发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发隆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杭州发隆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发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发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