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冲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冲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冲冲,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临县公安局干警。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离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0月24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冲冲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晋11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郭冲冲不服提出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晋11刑终25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晋1102刑初20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亭亭、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经本院依法通知参加诉讼,被告人郭冲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郭冲冲以安排李某的女儿秦某到华润方山县水泥厂联网报警中心工作为由,先后向被害人李某收取4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郭冲冲声称,方山县华润水泥厂欲买地扩建工厂,其能揽下工厂,并向被害人李某承诺2012年年底回本和给付高额利润。2012年9月左右,在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信任后,先后收取李某24万元投资款。被告人郭冲冲未能安排李某女儿工作,且将李某的28万元也用于个人花销。经被害人李某多次索要,被告人郭冲冲及其家属于2013年7月和2014年6月退还李某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冲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冲冲辩称,华润招工是事实,给我出具招工函,成立报警中心,李某通过我家人的关系想给其女儿找工作,我问她这个行不,当时招进去一部分,她姑娘没进去,等下一批进,后她姑娘嫁到外地,说这个事算了。她们跟我去过厂里,华润准备建厂,她说以前放过高利贷,钱放在我这放心。工作没有弄成,我们与华润有往来,我给他打欠条,大约12年12月还,13年1月初换成借条,中途因生意没有挣钱,她在临县公安局告过我,说把女儿办工作的钱退了她。借款是事实,是生意上的借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郭冲冲以安排李某的女儿秦某到华润方山县水泥厂联网报警中心工作为由,先后向被害人李某收取4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郭冲冲声称,方山县华润水泥厂欲买地扩建工厂,其能揽下工厂,并向被害人李某承诺2012年年底回本和给付高额利润。2012年9月左右,在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信任后,先后收取李某24万元投资款。被告人郭冲冲未能安排李某女儿工作,且将李某的28万元也用于个人花销。经被害人李某多次索要,被告人郭冲冲及其家属于2013年7月和2014年6月退还李某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冲冲的供述及辩解。李某的前夫与我父亲是同事,李某认识我父亲。2012年3、4月份的时候,李某主动到我家(离石区投资公司家属院)说让给她女儿找工作的事,当时我还不认识李某,但我也在家,李某说她女儿大学毕业了,连工作也找不下,说我从临县公安局调到市保安公司有本事了,能不能给她女儿找个工作,我当时说暂时没有机会,等有了机会再说。之后,李某隔三岔五到我家说这个事情。2012年6月份的时候,华润水泥方山有限公司委托方山县联网报警中心招聘一批安保人员,给厂里建立联网报警中心,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就给李某说方山华润水泥厂委托联网报警中心招聘一批人了,华润厂里准备建联网报警平台,能给她女儿办到方山华润水泥厂工作,李某同意,当时我在我家楼底输液,李某与我商谈的,李某说给我四、五万钱行不行,说她也没钱,最后说的给我四万元,我给她女儿办到方山县华润水泥厂联网报警中心上班,当场李某拿的四万元现金给了我。当天,李某带着她女儿与我见了一面,还一起吃了顿饭,过了两天,我和李某及其女儿去了方山县联网报警中心,安排她女儿在那培训,当时说的是培训一个月。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2年6月下旬开始的,因为钱是分几次陆续给他的,第一次是让我女儿去方山华润水泥厂报警中心上班为由骗了我五万元,这五万是分三次给的,第一次给了五千元,第二次给了三万元,第三次给了一万五千元,这些钱都是现金给在郭冲冲(郭春)手里的。第二次是2012年7月下旬的一天给我打电话说要见我,见面后说要告诉我一个好消息,说市政府要成立一个”维护企业安全稳定办公室”正好需要人,而且是全额事业编制,他(郭冲冲)认识市委秘书长刘凯,和刘凯绝对关系,刘秘书长答应给他一个指标,但是需要28万元钱,还告诉我说刘秘书长活动的让他到他那里当主任。当时他还告诉我说这个单位比华润水泥厂那里强多了,我说我哪里去找那么多钱啊,他还是可以分几次给。直到2012年9月份他一个劲的打电话要钱,然后我在九月份分四次给了23万元,第一次给了2万元,第二次给了5万元,第三次给他提供的他弟弟郭某1的卡上打了11万元,第四次给了他5万,这些钱除第三次外其余的都是现金给在郭冲冲手里的。3、证人秦某、吕某、牛某、郭某1、郭某2、曹某、胡某的证言。4、李某、吕某辨认笔录。5、方山华润水泥厂材料、报案材料、抓捕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借条、银行卡汇款流水等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冲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冲冲案发后退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称该款是借款不是诈骗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冲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冲冲的刑期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从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先行羁押折抵刑期16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24万元,返还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乔伟人民陪审员王董明人民陪审员高若岚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