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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允义与李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允义,李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4518号原告:黄允义,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徐登洲、杨柳,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平,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黄允义与被告李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明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允义的委托代理人徐登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允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000元并从2017年5月31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加倍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曾有买卖业务往来。2017年5月9日,被告李小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毛线款18000元正,月底还清(5月30日),如没付清,按5%利息付款。后被告至今未付清上述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允义货款1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静?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