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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执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和、张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刘和,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张建,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和与被执行人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张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215038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人未向本院递交申请,故本院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建在中国银行天津邦均支行有存款1456.63元,在工行××××三河支行有存款3022.54元,在工行××廊坊银行卡业务中心有存款5652.20元,在北京分行小关支行有存款476.06元,在工行××××三河支行有存款408.6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蓟县邦均支行有存款23.27元,在廊坊农行三河支行营业部有存款146.11元,在中国银行燕郊分行营业部有存款25.64元,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均已全部依法予以额度冻结。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权益、无证券权益。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峰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