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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1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保德县金通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乃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德县金通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乃清,崔乃清,崔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德县金通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全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保德县东关镇林涛大道。委托代理人:王建,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乃清,男,汉族,1963年8月13曰生,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人。被执行人:崔乃清,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生,山西省保德县杨家湾镇崔家湾村人。被执行人:崔建华,男,汉族,1971年2月1日生,山西省保德县杨家湾镇崔家湾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乃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乃清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