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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烟台静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孙殿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静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孙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静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相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殿武,男。申请执行人烟台静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殿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91民初1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住宿费80608元、未按期限履行付款义务需另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90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殿武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