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施树金、孙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树金,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施树金,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孙军,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施树金与孙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施树金与被执行人孙军于2017年10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