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468号原告刘某,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祝某,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贺建芳,眉山市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