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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行审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易新远、杨洁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易新远,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81行审151号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易新远,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杨洁,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易新远之妻。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7)第0500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7)第050030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7)第050030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冷水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冷卫征决字(2017)第0500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将移交本院执行机构按裁定内容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邹卷澜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曾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许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