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谷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谷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04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局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谷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谷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谷某某、张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谷某某、张某某邮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谷某某、张某某夫妻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产等相应财产,因上述房产存在抵押权,暂不宜评估、拍卖,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1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文恒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于永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鄢锁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