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17)辽0211执172号 郭淑芬、孙远锋与邵培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淑芬,孙远锋,邵培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郭淑芬,女,194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孙远锋,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邵培庆,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郭淑芬、孙远锋与邵培庆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22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