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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程会仓与被告程军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会仓,程军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2684号原告程会仓,又名程会苍,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军朋,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原告程会仓与被告程军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会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军朋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会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军朋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3年11月27日计至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一家族。2013年11月27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遂找到原告要求借款4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月利息为1分8厘,原告后借款给被告,被告同时向原告书写了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均未果。���告程军朋均缺席未辩。原告围绕其请求提供了2013年11月27日被告程军朋所打借条;证人程伟鹏、程满仓当庭证言。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且与原告陈述一致,应予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另查明,该笔借款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人程伟鹏陈述,该笔借款口头约定还款期限至2014年2至3月份。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程军朋之间借贷关系提供了程军朋所打借条及证人当庭证言,应予认定。被告程军朋理应及时清偿债务,但其在原告催要后仍未主能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现请求被告清偿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应从其口头约定的最长借款期限开始计算逾期借款利息,即自2014年4月1日起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等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程军朋偿还原告程会仓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4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程军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建魁审 判 员  魏 华人民陪审员  贾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