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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关于熊思明申请保全执行姚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思明,姚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保180号申请人熊思明,女,1986年9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姚光华,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熊思明申请保全执行姚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7.88万元【保全查封姚光华与姚正朝、杨顺菊共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团结路天河楚雄人家41幢房屋中属姚光华所有的份额,房产证号:200954**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2995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茶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