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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南京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表人:余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郭继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京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划拨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253.67元【其中本金164794元、利息14677元(暂计至2017年10月11日,顺延至款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7.67元、案件受理费3119元、案件执行费26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