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书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占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书强,王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常书强,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占保,男,汉族,1963年4月8日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人常书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占保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7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