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殷晖与余学强、陆韦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晖,余学强,陆韦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062号原告:殷晖,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余学强,男,1973年12月12日,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陆韦承,男,1982年11月22日,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审理原告殷晖与被告余学强、陆韦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晖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殷晖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