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恢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成都市天合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阳乾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天合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天合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志容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天合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阳乾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川0603执恢17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江志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向被执行人江志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江志容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志容的银行存款贰拾万圆整(小写: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