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鲍远明与董孝明、李小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远明,董孝明,李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鲍远明被执行人:董孝明、李晓丹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特21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孝明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博学路复地.净月国际3.1期(E-2区)E2-9【幢】304号房,房号:304,建筑面积:131.88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1954**号,丘地号:3-72/28-1-8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