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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薛向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向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4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向果,男,1990年3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1日被逮捕。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向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向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三卢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薛向果醉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面包车,由卢氏县五里川镇驶往卢氏县朱阳关镇,行至卢氏县五里川镇五里川村鱼塘沟口路段,与山西省吕梁市水头镇居民梁某驾驶的晋M×××××号重型半挂车(牵引晋MC4**挂货车)会车时相撞,造成薛向果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卢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薛向果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薛向果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2.3mg/100ml。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薛向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上道路行驶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薛向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卢氏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梁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薛向果的供述和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三)公(物)鉴(理化)字〔2017〕E176号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1224320170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被告人薛向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向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向果醉酒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薛向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向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郜留剑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宇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