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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章福兴、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福兴,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799号申请执行人章福兴,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海军,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住福建省龙海市,章福兴与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海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章福兴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773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海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海军目前下落不明,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章福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海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章福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5)临民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章福兴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来源: